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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根据《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浙江省高职提前招生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为切实做好高职提前招生工作,制订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1.学校全称: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2.办学层次和类型:专科(高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3.办学性质:公办。
4.招生层次: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层次。
第三章 招生计划
专业名称 | 层次 | 学制 | 学习形式 | 网上报名 |
全日制大专 | 3年 | 全日制 | ||
全日制大专 | 3年 | 全日制 | ||
全日制大专 | 3年 | 全日制 | ||
全日制大专 | 3年 | 全日制 | ||
全日制大专 | 3年 | 全日制 | ||
全日制大专 | 3年 | 全日制 | ||
全日制大专 | 3年 | 全日制 | ||
全日制大专 | 3年 | 全日制 |
第四章 报考对象与报名办法
1.报考对象:凡符合浙江省高考报考条件,并已办理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或单独考试招生报名手续的高中毕业生,均可自愿报名。
2.报名办法:
(一)统一网上报名,系统报名后无法调整或删除报名信息。
(二)进入入围综合素质测试名单的同学,须通过我校网报系统,进行网上确认。
(三)未办理上述报名流程的考生,视作自动放弃处理,已缴的报名费概不退还。
第五章 综合测试安排
1.测试科目
测试实行普高招生考生与单独考试招生考生分类命题、分类评价、分类分专业录取。普通高中考生重点考核职业适应性,中职考生重点考核文化素质,具体考察科目及权重如下表:
对象 | 综合素质测试 | 高中段学业成绩导入 | 总分 |
普高招生考生 | 职业适应性测试100分 | 高中“3+2”指定科目学考成绩导入100分 | 200分 |
单独考试招生考生 | 文化素质测试100分 | 浙江省职业技能考试成绩导入100分 | 200分 |
2. 综合素质测试规则
(一)普高招生考生职业适应性测试。依据考生高中段所学知识和技能,侧重测试考生的职业适应性,测试形式为笔试,测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100
(二)单独考试招生考生文化素质测试。测试科目为语文和数学,参照浙江省单独考试招生文化考试语文和数学大纲,测试形式为笔试,满分100分(语文和数学各占50分),测试时间为120分钟。
(三)单独考试招生考生职业技能考试成绩导入。根据单独考试招生考生浙江省职业技能考试成绩(含职业技能理论考试和职业技能操作考试成绩)折算导入,满分为100分,采取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没有职业技能考试成绩的本条计0分。
第六章 录取规则
1.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校将按“不予录取”执行。
2.考生只能选报一个专业,专业志愿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的服务平台报名信息为准,提交后不予更改。考生在“拟录取”和“备录取”名单中只能出现一次。
3.综合素质测试结束后,学校根据普高招生考生和单独考试招生考生,生成考生校考总成绩及分类分专业按总分从高到低排序,统一按“分数优先+尊重志愿”的原则,参照平行志愿录取规则,确定“拟录取”、“备录取(含顺序号)”和“未录取”名单;“拟录取”人数按专业招生计划人数的100%确定,“备录取”人数按专业招生计划人数的200%确定。
4.遇总分相同时,按以下顺序确定排序:(1)依随高中学考成绩等级导入总得分、综合素质测试;(2)普高招生考生为高中学考单科成绩等级:数学、语文、外语(其中商务英语专业根据外语、数学、语文)、专业指定科目成绩、其余5门高中学考单科成绩等级(单科顺序为:思想政治、物理、技术、化学、生物、地理、历史);单独考试招生考生为理论知识;(3)按综合素质评价终评等第、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学科特长及竞赛获奖情况。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当参加校考总人数小于或等于专业计划人数时,则按实际参加综合素质测试考生90%的比例四舍五入取整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不设“备录取”考生名单;或当参加综合素质测试总人数大于计划人数但小于或等于300%计划人数时,则按100%计划数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剩余人数按90%的比例四舍五入取整确定“备录取”考生名单;或当专业招生计划未完成且已无“备录取”考生时,该专业录取工作结束。
6.根据“一档多投”规则,进入我校“拟录取”的考生,应在全省统一公布的规定时间,登录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服务平台,选择并确认我校为录取院校,未入网确认的即视自动放弃处理,所缺计划将转从我校“备录取”考生中按顺序号逐次递补,直至额满为止;“备录取”考生按我校所缺名额依次递补为“拟录取”对象时,也必须在规定时间登录服务平台完成同样的操作。未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服务平台选定录取学校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该批次所有拟录取资格。
7.已被高职提前招生考试录取的考生,不得参加当年的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七章 招生监督
1.学校成立高职提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及专门监督机构,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总体部署和要求,严格执行《台州职业技术学院提前招生录取监察工作实施细则》,保证本校高职提前招生工作自律有序推进。
2.学校按阳光招生要求,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不断完善高职提前招生工作制度,科学设置校考内容,规范招生录取程序,强化安全考试责任,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公开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省考试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确保高职提前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3.依照教育部令第36号第十一条规定,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