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确保菏泽医学专科学校2023年单独考试招生(以下简称“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1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的意见》(鲁教学字〔2019〕7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高职(专科)单独考试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函〔2022〕28号)的相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菏泽医学专科学校2023年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
第二条 菏泽医学专科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菏泽医学专科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菏泽医学专科学校
第五条 学校代码:10444
第六条 办学地点: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大学路1950号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第八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三章 组织保障
第九条 菏泽医学专科学校成立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主管教学和招生工作的副校长为副组长,教务处招生办为领导小组常设办事机构,下设招考筹备组、招考考务组、阅卷统分组、录取工作组、信息技术组、财务收费组、纪检监察组、舆情信访处理组、疫情防控组、后勤保障组。凡属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一律由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条 选派原则性强、政策性高、敢于担当的工作人员加入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各工作组。加强对各工作组成员的培训和政策宣传,严肃考风、考纪,杜绝违规违纪事件发生。实施“阳光高考工程”,学校纪检部门建立监督机制,全程监督招生考试各环节公平、公正、透明。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厅要求,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考试可采用“网络在线考试”或“到校现场考试”两种方式。我校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适时决定采用何种考试方式,请考生密切关注我校招生信息网相关信息,查询最终考试方式。
第四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十二条 单独招生总体计划60人,其中面向退役军人招生计划10人。
第十三条 综合评价招生总体计划240人。
注:招生计划最终以省教育厅下达的为准。
第十四条具体的分类别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我校招生信息网发布为准。
第五章 招生对象及条件
第十五条 单独招生
1.单独招生(普通类):面向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招生,社会人
员报考应取得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书或具有同等学力。
2.单独招生(退役军人类):面向我省退役军人招生,退役军人报考应取得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书或具有同等学力。
第十六条 综合评价招生
综合评价招生面向我省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招生。
第十七条 考生须首先通过山东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后,方可参加单独招生或综合评价招生,参加单独招生的考生需选报春季高考,参加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需选报夏季高考。其中,参加我校单独招生的考生须根据春季高考报考的专业类别选报专业,选报专业对应的专业类别应与本人春季高考报考的专业类别一致。参加我校综合评价招生的高中应届毕业生的高中阶段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需全部合格,有一科及以上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 考生须认真阅读招生章程,按照章程相关要求准确填报志愿,凡通过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招生平台完成志愿填报后,志愿信息一律不得修改,以平台填报的志愿信息为准;对不符合我校填报志愿要求的考生,其填报志愿无效,取消报考资格,遗留问题由考生本人负责。
第六章 考试项目及考核方法
第十九条 单独招生
一、单独招生普通类(面向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招生,退役军人除外)采取“文化素质测试+专业技能测试”的方式测试,文化素质测试分值为200分,专业技能测试分值为230分,总分值为430分。
(一)文化素质测试
1.测试内容:语文、数学。
2.测试方式:闭卷笔试。
3.试卷分值:语文分值为100分、数学分值为100分,两科分值共200分。
(二)专业技能测试
1.测试方式:专业技能测试由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考生需参加春季高考统一考试招生专业技能测试,测试成绩由招生院校认可,按考生实际得分计入总分。
2.测试分值:分值为230分。
二、单独招生退役军人类(面向我省退役军人招生)采取“素质测试”方式测试
1.测试内容:重点考核考生的综合能力与职业潜质。综合能力包括道德品质、交流与合作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和创新能力等;职业潜质包括对专业的了解程度、兴趣爱好、职业价值观、职业性格以及学生学习及将来从事某专业(职业)所应具备的潜能。
2.测试方式:闭卷笔试。
3.试卷分值:分值为430分。
第二十条 综合评价招生
综合评价招生采用“综合素质评价+素质测试”的方式,综合素质评价分值为200分,素质测试分值为230分,总分值为430分。
一、综合素质评价包含高中阶段学业水平成绩和高中阶段综合素质档案评议成绩
1.高中阶段学业水平成绩:根据招生考试院提供的考生高中阶段各科学业水平成绩核算,分值为100分,有一科及以上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高中阶段综合素质档案评议成绩:根据招生考试院提供的考生综合素质档案,通过考评专家组集体评议等方式对考生综合素质情况做出客观评价并赋予一定分值,分值为100分。
二、素质测试
1.测试内容:重点考核考生的综合能力与职业潜质。综合能力包括道德品质、交流与合作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和创新能力等;职业潜质包括对专业的了解程度、兴趣爱好、职业价值观、职业性格以及学生学习及将来从事某专业(职业)所应具备的潜能。
2.测试方式:闭卷笔试。
3.试卷分值:分值为230分。
第二十一条 考试组织
1.命题保密。严格按照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招生考试保密要求组织命题。
2.阅卷统分。制定科学合理的评判标准,参照《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组织实施。加大信息公开及结果公示力度,确保试卷评判工作公平、公正、透明。学校组织相关专家对单独招生考试的文化素质测试、素质测试及综合评价招生考试的高中阶段学业水平成绩、高中阶段综合素质档案、素质测试的材料或试卷进行评议、阅卷。
3.考试要求。学校将根据最终采取的考试方式发布相关的考试要求。请考生密切关注我校招生信息网相关信息,查询考试要求。
第二十二条 报名、缴费、考试相关事宜
(一)报名、缴纳考试费、打印准考证、正式考试。
1.选报高校和专业。2023年2月6日至2月10日,考生登录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招生平台选报高校和专业。每位考生只可选报一所学校。报考我校的考生最多可以填报3个专业志愿,设置专业服从调剂志愿。
2.缴纳考试费和打印准考证。考生需在正式考试前登陆我校招生信息网缴纳考试费、打印准考证。缴纳考试费和打印准考证的时间以我校招生信息网发布为准。缴费标准参照《关于明确高校组织的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1128号)文件执行。
3.模拟测试。如果我校采取“网络在线”的方式进行考试,为了方便考生熟悉、掌握操作流程,测试考生的软硬件设备是否正常,需提前进行模拟测试,模拟测试的成绩不计入正式考试成绩。模拟测试时间以我校招生信息网发布为准。
4.正式考试。2023年2月27日至3月1日,具体考试时间以我校招生信息网发布为准。
(二)考生须密切关注菏泽医专招生信息网发布的有关考试方式、缴纳考试费、打印准考证、模拟测试、正式考试等相关要求及时间安排。
第七章 成绩认定及录取规则
第二十三条 考生考试成绩均以原始分呈现,计入录取总分。
第二十四条 录取原则。
1.各招生专业均划定最低录取控制线,低于控制线的考生不予录取。
2.专业志愿录取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录取,若达到最低录取控制线的考生,其各专业志愿均不能录取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专业计划缺额情况在同一类别专业进行专业调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
3.考生总分相同按照如下原则进行录取:单独招生普通类(面向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招生)按照专业技能测试成绩、语文成绩、数学成绩的顺序优先录取单科分数高的考生。综合评价招生按照素质测试成绩、高中阶段综合素质档案评议成绩的顺序优先录取单科分数高的考生。
4.计划调整:按照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政策,录取时可以对各类别和各专业之间计划进行调整。对没有报满的专业可以缩减计划,对报考学生较多的专业可以增加计划。
5.免试入学: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及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中等职业学校的应届毕业生,或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且获得县、区以上劳动模范(含同等荣誉)称号并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学历的在职在岗人员,可直接向学校提出录取申请,经学校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办理录取手续,考生直接进入学校学习。
6.单独招生普通类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素质测试和专业技能测试,缺考一科者不予录取。 综合评价招生考生的高中阶段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有一科及以上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五条 按照录取原则确定拟预录取名单,报学校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通过学校网站向社会公示。待公示结束后将预录取名单上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办理录取手续。经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通过后,发放录取通知书公布正式录取名单。
第二十六条 已被我校单独招生或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山东省2023年春季、夏季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及录取。
第二十七条 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文件执行。
第八章 人才培养方式
第二十八条 基本学制三年,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采取全日制在校学习的方式培养。单独招生录取的中职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含退役军人)采取全日制在校学习的方式培养,不服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习培养安排的考生予以取消录取资格和退学处理。
第九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资格复查及证书颁发
第三十一条 考生录取后按新生报到须知相关要求到校报到。新生入校后,所有考生均须参加由学校组织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和入学资格复查,如发现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或体检舞弊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清退。
第三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计划是普通高校统招计划的一部分,被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考生与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新生享受相同的待遇,毕业后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十章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1385657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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