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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学校名称: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院校
第三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四条 办学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6001号
第五条 报考条件:
符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23)40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部分普通高校专科层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沪教委学(2024)3号)关于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报名条件规定的考生,可报考我校2024年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
第六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以教育部、原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为依据,考生须据实上报健康状况。经复查,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专业学习要求的考生,学校将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本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招生计划
专业名称 | 层次 | 学制 | 学习形式 | 网上报名 |
全日制大专 | 3年 | 全日制 | ||
全日制大专 | 3年 | 全日制 | ||
全日制大专 | 3年 | 全日制 | ||
全日制大专 | 3年 | 全日制 | ||
全日制大专 | 3年 | 全日制 | ||
全日制大专 | 3年 | 全日制 | ||
全日制大专 | 3年 | 全日制 | ||
全日制大专 | 3年 | 全日制 | ||
全日制大专 | 3年 | 全日制 | ||
全日制大专 | 3年 | 全日制 | ||
全日制大专 | 3年 | 全日制 | ||
全日制大专 | 3年 | 全日制 | ||
全日制大专 | 3年 | 全日制 | ||
全日制大专 | 3年 | 全日制 | ||
全日制大专 | 3年 | 全日制 | ||
全日制大专 | 3年 | 全日制 | ||
全日制大专 | 3年 | 全日制 | ||
全日制大专 | 3年 | 全日制 | ||
全日制大专 | 3年 | 全日制 | ||
全日制大专 | 3年 | 全日制 | ||
全日制大专 | 3年 | 全日制 | ||
全日制大专 | 3年 | 全日制 | ||
全日制大专 | 3年 | 全日制 |
第八条 录取规则:
(一)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齐全的高中应届毕业生,采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与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相结合的办法录取。
1、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科技7门科目),以市教育考试院组织的考试成绩为准。折算办法:“合格”100分,“不合格”50分,满分700分。
2、职业适应性测试,满分300分,包含三个模块:
模块一:文化基础(150分);
模块二:职业与心智(90分);
模块三:专业通识基础(60分)。
3、具体录取规则如下:
(1)依据考生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7门科目)与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的相加总分,按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征求志愿录取时,依据考生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7门科目)与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的相加总分,按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录取过程中若出现考生同分,则按照模块一(文化基础)、模块三(专业通识基础)、模块二(职业与心智)顺序依次、逐项比较单个模块职业适应性测试
成绩的高低进行择优录取;
(4)当线上考生所报专业均未录取,对服从专业调剂的作调剂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或不能调剂录取的予以退档;
(5)凡有缺考者一律不予录取。
(二)对中等职业教育的公共基础课程语文、数学、英语3门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齐全的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职校和技校)应届毕业生,采用文化素质测试成绩与职业技能测试成绩相结合的办法录取:
1、文化素质技能测试使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语文、数学、英语3门科目的考试成绩,每门满分70分,共计210分,每门科目的考试成绩以市教育考试院组织的考试成绩为准。依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1)7号)文件要求
2、职业技能测试为统一命题的素质技能测试,满分100分,包含法律道德、时事政治、心智礼仪、生涯规划、团队管理、信息科技6个方面的内容。录取依据折算成绩,折算成绩计算方法为:卷面成绩乘以加权系数“2”。
3、具体录取规则如下:
(1)依据考生的文化素质测试成绩与职业技能测试折算成绩的相加总分,按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征求志愿录取时,依据考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语文、数学、英语3门课的相加总分,按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录取过程中若出现考生同分,则按照数学、语文、英语顺序依次、逐项比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单科成绩的高低进行择优录取;
(4)当线上考生所报专业均未录取,对服从专业调剂的作调剂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或不能调剂录取的予以退档;
(5)凡有缺考者一律不予录取。
第九条 报名方式